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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

      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级

      5.1 颅脑、脊髓损伤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 4 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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