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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有回复请求权

      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原物。

      一、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所谓“侵夺”(法条用“侵占”一词),是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将占有人的占有物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之下。占有的动产被盗、被抢,占有的不动产被霸占均属于“侵夺”。因此,”侵夺“是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核心。非因他人的“侵夺”而丧失占有的,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符合《物权法》第34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

      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注意两点:其一,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之时,侵夺人仍为占有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可)。否则,若侵夺人的占有已经消灭,则对侵夺人无占有回复请求权。其二,对于侵夺人的继受人亦可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但,如果侵夺人的继受人是基于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从侵夺人处继受占有,且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惟应注意,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的,不影响占有被侵占的物权人基于《物权法》第34条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占有回复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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