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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一、商标专用权的具体内容

      1、专有使用权

      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的权利。

      2、收益权---许可权

      商标权人通过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自被许可人获得对价或报酬的权利,此即学说上的许可权。

      3、处分权

      (1)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2)出资。商标所有人可以用商标进行出资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3)质押。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用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4)抛弃商标权。

      明示抛弃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局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商标权,并由商标局予以注销登记。

      默示抛弃注册商标之所有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注销商标。

      商标保护期限届满,超过宽限期商标所有人没有申请续期。

      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特点

      1、及时有效性

      行政保护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突出的特点是效率高,这已被中外商标专用权人所认可。从受理案件数量来看,行政执法机关的受理量占案件总数的90%左右。特别是在采取处理措施方面,行政执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嫌疑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这非常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案件的处理结果方面,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一般均快于司法判决,即使涉及疑难问题,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由于同属于一个系统,效率也很高。

      2、手段多样性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行政执法手段对侵权嫌疑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询问、检查、调查、责令封存等。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也体现了多样性的特点,包括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及罚款等。行政执法机关还可以就当事人提出的责令赔偿请求作出责令赔偿决定。

      3、主动灵活性

      行政机关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行“依职权主动保护”与“依投诉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有权对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侵权嫌疑时,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措施。4.分级管理性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查处,行政执法机关一般按照其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进行。商标专用权人或普通消费者发现商标侵权假冒等商标违法行为,一般选择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检举。作为全国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一般不接受商标专用权人的直接投诉,而主要负责对全国商标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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