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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书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3)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1)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2)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3)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 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7)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三、送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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