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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包括契约(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及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

      一、处分行为的法律效果

      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除债务、抛弃)等。

      处分行为的特点是其权利变动之效力的实现无须义务人协助,处分行为一成立,效力即发生。处分行为的行为人,应是对物或权利有处分权的人,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二、处分行为的类型

      处分行为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两类。

      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效果的行为,如让与物权、抛弃物权、认定抵押或质权等;

      准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以外支配型权认定、移转或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例如认定采矿权、渔业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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