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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即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与生母在其出生后结婚,而被婚生化,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被赋予与婚生子女相同的地位。

      1、准正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寺院法和日耳曼法也设有准正制度。

      现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设立有准正制度,将尊重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理念相连结。但各国的具体规定,略有区别。

      准正的目的——为了使非婚生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2、准正的形式

      准正的形式有两种:

      (1)婚姻准正

      指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

      婚姻准正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正的要件

      如,德国民法典1719条规定:“生父同生母结婚者,非婚生子女成为婚生子女。”比利时的民法典、秘鲁的家庭法、我国台湾地区的亲属法等,都有相似的规定。

      ②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要件

      如日本民法典789条规定:“经父认领的子女,因其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婚姻中的父母认领的子女,自认领之时起,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瑞士、法国的民法典,也都采用此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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