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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串通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缔约方式。

      招标串通行为行为要件

      依照前述法律规定,招标投标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第二类,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认定第一类行为,其要点在于:第一,行为主体是投标者,既可能是投标者中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全体投标者;第二,在客观方面,投标者之间实施了串通行为,其方式如进行联络、进行私下协议、作出共同安排等;第三,串通的目的是通过某种安排排挤其他投标者或使招标者得不到竞争利益,即理想的价位及其他合同条件。

      认定第二类行为,其要点在于:第一,行为主体包含两方,即招标者和投标者;第二,在客观方面,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有共谋行为;第三,这种共谋行为目的是为了让参与共谋的投标者中标,以排挤其他的投标者(如果共谋其他与招标事项无关的内容,不构成招标投标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招标串通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的规定,在招标投标中,招标者和投标者有上述两种行为之一的,造成的法律后果首先是中标无效;此外,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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