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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满十周岁不得代言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中,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教育、培训广告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广告代言人违反规定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作推荐、证明的;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代言人与广告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中代言,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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