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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其中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四级医疗事故

      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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