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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企业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税优惠政策

      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在前期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减税降费力度。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屡次扩大

      3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时间:2010年

      6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标准提高至6万元(含6万元)

      实施时间:2012年至2015年

      10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含10万元)

      实施时间:2014年至2016年

      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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