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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财产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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