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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如中国移动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何某与其妻子李某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也只能由何某与李某签订,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何某、李某的内心真正感受。

      第四,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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