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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地方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

      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 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民族自治地方结合实际,都制定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目标和措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 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例如,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充分发挥世界自然遗产九寨沟、黄龙的优势,把旅游资源转换为旅游产业,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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