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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的不可抵触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为了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只有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才能制定。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没有特殊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做不同的规定,否则就是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二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只做原则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做进一步具体规定,只要不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就不能认为是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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