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主要是制定和变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一般而言,单行条例都是与自治条例一起说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反映本地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方面的特殊情况,行使自治权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各相关事业,从本地特殊情况出发实施宪法、法律的首要的、尤其重要的法的形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是地方立法行为,条例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地方性法规,属于地区性和局部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仅限于自治权管辖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