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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撤诉条件

     

      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的条件有所不同:

      1.申请撒诉的条件。(1)撤诉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一审)和上诉人(二审)或经他们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诉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2)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出于当事人自愿。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一审中,原告申请撤诉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变化,原告申请撤诉;另一种情形是被告在一审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被诉行政机关无权在第二审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二审中不存在此种撤诉形式)。但不管哪一种情形,行政机关都不能强制原告撤诉。(3)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4)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5)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对撤诉申滑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2.视为申请撤诉的条件。视为申请撤诉情形不同,条件有别:(1)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2)原告或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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