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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反诉

      所谓反诉是相对于自诉而言的,指在自诉过程中,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诉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在有反诉发生的自诉案件中,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同时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形成互诉。

      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3)反诉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2项规定的范围;(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即在反诉的审理和处理程序上,适用自诉的所有规定。反诉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等与自诉人完全相同。反诉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由于反诉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如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消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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