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志律师

张东志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沧州

擅长:损害赔偿,公司企业,综合

股权转让协议的起草

来源:张东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6
人浏览


十一、股权转让协议的起草



除了合同必备条款如标的、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权利与义务等条款外,股权转让协议有如下特别之处:



(一)陈述与保证



1.关于转让人出资到位的陈述与保证。因为按照公司法规定,若转让人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要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转让人为发起人、董监高人员,须要求对方对其限制转让的情形作出陈述与保证。



3.关于股权的完整性与有效性的陈述与保证。拟出让的股权是转让方合法取得的完整权利,股权上没有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4.为防止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如夫妻共有,可单独列明“若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受让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转让人应赔偿由此给受让人带来的损失。损失标准无法计算的,以转让款的百分之×作为计算标准。”



(二)股权转让期间的红利分配条款。



(三)优先购买权条款。如果股权是转让给公司外部的非股东第三人,那么优先权条款就非常重要。



(四)股权内部登记条款。内部登记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确认投资者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当受让人出资受让股权后,如果其姓名或名称尚未记载于工商登记中,并不影响其股东的地位,只要在公司内部登记资料中进行了登记即可。内部登记主要是指: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出资证明等。要求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公章,可以作为防范措施。



(五)报批义务条款。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和章程的修改;在股份公司,若因股权转让导致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变动或章程修改,都会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变更登记程序。如果涉及国有股权转让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须履行行政机关审批程序



(六)风险转移与追偿



公司经营的利益分配和投资亏损的承担,以及如果遭第三方起诉、查封财产、追究股东责任等情况下,以什么时间节点为转让人和受让人权利义务转移的标准。比如: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为准、以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款和其他转让义务时为准、以办理了公司内部股权变动登记为准、以工商登记为准等。这种约定只具有对内效力。



(七)股权转让协议的司法管辖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将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确定为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合同,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股权作为一种权利,而非实物,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往往比较困难。鉴于该法第三十四条允许合同双方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即约定管辖的规定。因此,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列明管辖法院。







以上内容由张东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东志律师咨询。
张东志律师
张东志律师
帮助过 1612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沧州市解放西路42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东志
  • 执业律所: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309*********12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北-沧州
  • 地  址:
    沧州市解放西路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