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增坤律师

姚增坤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未办理结婚的,发生继承权纠纷时该如何处理?

来源:姚增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30
人浏览
  

  未按婚姻法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未按婚姻法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2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2未按婚姻法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2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但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以上内容由姚增坤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姚增坤律师咨询。
姚增坤律师
姚增坤律师
帮助过 643人好评: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姚增坤
  • 执业律所: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48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