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来源:张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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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本市行政机关制定的示范文本,当事人可约定采用或参照示范文本订立买卖合同。实践中,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后,为办理过户手续的需要,大多约定双方需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当双方未签订示范文本时,若一方提出买卖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则应根据双方的合意情况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明确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买卖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如未签订示范文本,则调解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如双方未作出上述约定,而已签订的协议书具备了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可调解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并应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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