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张浩,中华律师协会会员,资深律师,执业于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擅长办理:房产纠纷,拆迁纠纷,离婚继承案件,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经过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积累,练就处理案件时所具备的综合素质和系统思考能力;注重办案技巧及效果,业务精益求精,注重细节;有着卓越的谈判沟通能力,可以为客户提供专项化,个性化服务;擅长办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
擅长:
上海律师张浩,中华律师协会会员,资深律师,执业于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擅长办理:房产纠纷,拆迁纠纷,离婚继承案件,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经过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积累,练就处理案件时所具备的综合素质和系统思考能力;注重办案技巧及效果,业务精益求精,注重细节;有着卓越的谈判沟通能力,可以为客户提供专项化,个性化服务;擅长办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
买卖动迁房,动迁安置房买卖,卖房人,房东,不配合过户,不办理过户手续,抬高房价,坐地起价,怎么办?上海市动迁房由五年后过户改为三年后过户,很多以前购买动迁房的买家遇到房东不配合交易过户或加价才能过户的临时要求。那么,买卖动迁房,房东不过户怎么办张浩律师解答:如果买房人在购买动迁房的时候,手续比较规范,没有漏洞,那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强制办理过户手续,不需要卖房人配合过户。举例分析:2004年5月,周先生和马女士签订了一份动迁房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马女士将其位于浦江镇的一套动迁房以37万元的价格卖给周先生,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因该房屋属于动迁房,房屋产权证下来五年后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合同里没有约定交易过户内容。2010年2月,该房屋满五年,可以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了,周先生要求马女士协助办理交易过户,因房价上涨,该房屋市场价值100多万,马女士不同意。马女士提出合同里没有约定办理过户事项,要想办理过户,要求周先生另行支30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周先生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马女士协助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易过户税费各自承担。而马女士则辩称,合同是其和周先生签署的,但合同里面约定了违约条款,现在不同意将房屋卖给周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愿意按照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并且合同里面没有约定交易过户事宜,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法庭查明,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周先生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况,马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缺乏依据。交易过户是房屋买卖成功的必经手续,周先生要求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在协议里没有约定,但双方都应知道。最终法院判决,要求马女士在一个月内配合周先生到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本文由上海律师张浩编辑,法律咨询电话:15800797508
案情陈某某(女)和刘某某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婚前刘某某有坐落在江西省金溪县桃源刘村四间平房,婚后双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升建了楼上一层。2009年7月8日双方在金溪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双方现居住房屋归儿子所有。2010年1月21日陈某某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和刘某某在2009年7月8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分得坐落在金溪县桃源刘村的二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中的一间、两间平房中的一间。[分析]上海律师事务所张浩律师分析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也不能忽视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则,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财产分割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三、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赠与,但其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赠与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协议,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未签订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本市行政机关制定的示范文本,当事人可约定采用或参照示范文本订立买卖合同。实践中,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后,为办理过户手续的需要,大多约定双方需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当双方未签订示范文本时,若一方提出买卖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则应根据双方的合意情况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明确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买卖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如未签订示范文本,则调解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如双方未作出上述约定,而已签订的协议书具备了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可调解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并应得到履行。本文由上海律师张浩编辑,法律咨询电话:15800797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