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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女人“净身出户”需三思

来源:康烨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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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恋爱中的柔情蜜意,恩爱的两个人终于走到了一起。但人生总有不如意,有的夫妻结婚几天便悄悄的领了离婚证,有的夫妻历经几十载最终劳燕分飞。生活中,一些女性朋友在面临情感危机时,为了及早解脱,往往以“净身出户”为代价,从绝望的婚姻中抽身而出。对于一些家庭财产不多,又未生育子女的年轻女性来说,“净身出户”倒也来得干脆,各奔东西,两无瓜葛。然而对于有些家庭积蓄,育有子女,年纪不小的女性来说,放弃房子、车子、票子,从头再来,是比较吃力的。所以“净身出户”,女人需三思。
“净身出户”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用语,是对离婚时一方不分得任何共有财产的通俗说法。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净身出户”是离婚双方协议由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种财产处置方式。需要提醒的是“净身出户”放弃的只是共同财产,不包括属于个人部分的财产。个人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协议的签订实际上也是一份“契约”的订立,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应予遵守,全面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时,一定要冷静,不能感情用事。“净身出户”后,再想请求重新分割财产,是非常困难的。该解释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一旦法院查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自愿且无欺诈、胁迫的情形,女方的主张将不被支持。何女士与丈夫有两套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丈夫为了达到与何女士离婚的目的,向何女士提出双方以协议方式假离婚,由何女士放弃财产,造成无经济来源的假象,以此骗取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为使何女士放心,其夫承诺离婚不离家。天真的何女士为贪小便宜,轻信了丈夫的谎言,在离婚协议中声明“放弃一切财产,离婚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何女士“净身出户”后,双方仍在一个屋檐下同吃同住,但渐渐地何女士发现前夫与其他女人交往频繁,对自已动辄拳脚相加。何女士急忙向前夫提出复婚,但此时已假戏真做,前夫毫无回头之意。何女士这才番然醒悟,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但由于何女士无法证明自己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与前夫离婚并签订了不利于自己离婚协议,故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只能哑口吃黄莲,落得人财二空。
另外,虽然一方“净身出户”了,但在经济上,仍然有一些是撇不清的,比如承担子女的抚养费以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的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中虽然可以有以放弃财产来替代支付抚养费的约定,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既便离婚时双方有协议约定,也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希望通过“净身出户”一了百了,往往可能事与愿违,反而使自己陷入财务困境。因此,女性朋友面临感情危机时,要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学会用法律来保护好自己,除非万不得已,应尽量避免“净身出户”,以免伤心又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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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康烨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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