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国安律师

丁国安

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安庆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受害者车祸赔偿方式的自由选择

来源:丁国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8
人浏览

案情回放: 20094月某一天,姚某驾驶一辆轿车,在横过马路时,与正在下班途中的陆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姚某与陆某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达成后,姚某赔偿了部分款项,在剩余款项未得到赔付的情况下,陆某第一次手术出院后,一纸诉状将姚某、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姚某和陆某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进行抗辩,最后经法院判决,陆某获得了10多万元的赔偿。2010年,陆某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摘除身上的钢板),再次将几被告告上法庭,法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对陆某第二次手术等相关费用,判决由几被告再次承担赔偿费用。


问题一、双方达成了协议后还可以起诉吗?

丁律师点评: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协议的一方能否撇开协议另行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杨某在赔偿了协议中的部分款项后,对于协议中的剩余款项拒绝赔付,所以,陆某有权撇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而直接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在此丁律师特别提醒,为避免讼累,事故发生后既然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就应按约履行,以免进一步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问题二、发生交通事故后二次手术没有完成可以起诉吗?

丁律师点评: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一方面由于减少了收入来源,另一方面由于治疗的需要还要花费大量的费用,由于当事人担心二次手术没有完成,不敢到法院起诉主张赔偿,结果造成生活十分窘迫。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第一次出院后当事人就可以起诉,至于第二次手术的费用,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形式进行评定直接主张,也可以待第二次手术实际完成后另行起诉,两者均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案中,陆某就是待第二次手术后另行起诉的。



以上内容由丁国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丁国安律师咨询。
丁国安律师
丁国安律师
帮助过 2507人好评:2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安庆市皖江大道8号(香水百合小区对面,安庆市农科所内)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丁国安
  • 执业律所: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408*********76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安徽-安庆
  • 地  址:
    安庆市皖江大道8号(香水百合小区对面,安庆市农科所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