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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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及公司僵局

来源:张栩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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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咨询:1.公司一股东占45%股份,不参与公司经营,人在外省。现要求公司将公司账薄复印寄给他看,公司可不可以拒绝?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目的。……。根据该条文可知,股东可以查阅、复制的内容是有所区别的。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内容,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而对于会计账簿,《公司法》只赋予了股东查阅权,并没有复制权,当然,如果公司同意复制的,法律也不禁止。对于账簿的查阅权还受一定的条件限制,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如果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因公司经营困难,现想解散公司,但占45%股份的股东不同意,公司该怎么办?

《公司法》赋予公司较大的意思自治权。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经营范围、决策方式、利润分配、公司变更、解散等等事由。但现在很多公司没有充分利用好章程的作用,在签订章程时大多是采用固定的模板。出现争议时只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来解决。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股东表决权不必然与出资比例一致,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另行约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咨询案中,公司章程中如果没有约定表决权,一般是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占45%股份的股东反对解散公司,而解散公司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样公司就无法对此事作出决议,陷入了僵局。公司僵局对公司、公司股东、公司职工债权人都会产生严重的损害

面对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及其危害,寻求破解公司僵局的途径就倍显重要,但从经济角度或效率角度上看,预防僵局的形成更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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