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超律师

杨振超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同时发生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可否获得双重赔偿?

来源:杨振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6
人浏览

同时发生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可否获得双重赔偿?

    这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及是否获得双重赔偿问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

    第一,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并负次要责任的,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取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双重赔偿。

    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上下班途中作为实现劳动者劳动权利和休息权利的必要途径,对其进行和工作场所相当的保护体现了工伤保险赔偿理论保护弱势劳动者和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的原则。只要是为了上班工作或是为了下班休息而在路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无论是迟到抑或早退,也无论是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责任。所以不会因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而不进行工伤认定。

    关于工伤认定后的待遇问题,因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结束,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的问题实际上是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双重赔偿的问题。这是目前法律界有争议的话题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后,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二者的法理基础、法律关系有原则上的不同,法律也没有禁止享受双重待遇。因此,从法理上分析可以兼得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双份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各地政策、操作不一,二者兼得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可能性。比如北京市、山东省的操作方式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具体赔偿金额视人身伤害赔偿的额度决定,如果人身伤害赔偿的额度高于工伤待遇,则不再按工伤待遇受到补偿,只有在人身伤害赔偿低于工伤待遇时的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补充。

    不过在处理顺序上会有一些技巧,比如先得工伤赔偿,然后再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这样兼得的可能性会大一些。但如果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是同一赔偿义务主体,那么兼得的可能性就不存在了。


以上内容由杨振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振超律师咨询。
杨振超律师
杨振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4567人好评:1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郑州市郑汴路与英协路环球大厦B座6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振超
  • 执业律所: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06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郑州市郑汴路与英协路环球大厦B座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