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计算
1.什么是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及有关的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要求支付的从受害人遭受损害到恢复治愈,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是对受害人所失利益的赔偿。
2.误工费的范围
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误工费用。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交通用。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包括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费用。
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而人体损伤后误工时间的计算,并不是当事人主张便可的。由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五局联合起草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以下简称《准则》)通过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评审、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审核批准,已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该《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已经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体损伤后误工时间的计算提供标准依据。误工损失日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这样,在受害人就误工时间提出异议时,可以申请法医鉴定机构对其休假日期进行鉴定。而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的误工时间则按照实际参与处理交通事故所花费的时间计算。
当事人的误工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人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计算误工费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因交通事故受到损伤,但只需要进行门诊治疗,对劳动、工作没有影响的,不予赔偿误工费;第二,应当明确损伤后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在调解处理前已经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时间;第三,应考虑伤者原来的劳动能力强度,此次损伤是否降低了劳动能力。如果伤者原有劳动能力并不是很高,误工费的赔偿应适当降低。因为误工费是可得利益的损失,所以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计算。
根据可得利益损失的原理,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就医治疗或者休养期间如果没有因此减少收入则不予赔偿,如教师在寒暑假期间遭遇车祸受伤并不影响其收人,因为如果赔偿的话与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原则相悖。但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除了正常工资之外还应该获得其他收入,因为车祸而失去了,则应当予以赔偿。比如遇到车祸的教师在假期给其他学生培训补课应得的收入就应当予以赔偿。
那么受害人如果是没有收人的人员,如家庭主妇等,是否应当赔偿误工费?应当参照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者护工的平均工资进行赔偿。因为家庭主妇照顾家庭的劳动也有其价值,只是因为该价值是隐形的,容易被人忽视。对家庭主妇进行误工费赔偿也符合相关法律的精神。相关法律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由此可见相关法律承认家庭妇女的劳动价值。
3.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x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人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人总和÷3年÷12 个月x误工时间
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x误工时间
4.误工费的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人的证明、误工人员的工资单、误工人员的完税证明等。误工证明应写明受害人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人按照交通事故发发的具体额度等。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耽误工作的时间,扣发了哪些钱,扣发的具体额度。
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受害人工资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时,可提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5.误工费的支付
误工费应当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