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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父母、继子女间的遗产继承问题

来源:孔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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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唐某与王某于2008年08月登记结婚,双方系重组家庭。婚前双方各育有子女一名,即:唐某某与赵某某;且婚前唐某名下有一套房产;婚后王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子赵某某随王某、唐某共同生活,此时赵某某并未成年。2018年1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王某与前夫所生之子赵某某随其母亲生活。

2020年12月,唐某因病去世,并未留遗嘱;2021年2月赵某得知,认为其具享有继承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

 

【法院审理思路】

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的系争房屋为被继承人唐某个人的产权房屋,且其生前未立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赵某某与被继承人唐某虽存在过抚养事实,但因唐某与其生母王某离婚后不再抚养陈某,以及陈某成年后未履行赡养义务。本案继承发生时,赵某某与被继承人唐某之间继父子关系已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并形成教育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能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综上,赵某某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赵某某对被继承人唐某的遗产不再享有继承权。

 

【北京京创律师团队解读】

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有继承关系的认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认定则是关键点。

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如何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

当存在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且有扶养关系时,才可能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

2、如何认定双方存在“扶养关系”

对“扶养关系”的认定,应当以继承发生时,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作为判断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当继父母、继子女间,有较为长期的、稳定性的、具有特定需要的情况下提供生活费、日常生活照顾、经常性的探望、共同生活等均可以视情况的作为“有扶养关系”的认定。

综上,继父母、继子女若想发生继承,应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存在“扶养关系”,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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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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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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