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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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

[真实案例]-合同纠纷案

来源:孔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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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1、张某军授权陈某代其收购并代持股份,之后李某与陈某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约定将李某持有的北京城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陈某,转让当日陈某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了股价款

2、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时,由于该公司当时处于破产阶段,并且有尚未处理的债权纠纷,所以股权被冻结,无法办理变更。

3、后来张某军将李某陈某一起起诉,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要求李某退还股价款并相应的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军的诉讼请求,李某认为一审法院在其本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判决,要求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法院一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性错误?

 

三、【京创金牌律师代理观点

1、如果一审法院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几种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一审判决应该予以发回重审。本案中,律师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同时申请查阅一审开庭笔录,另外律师通过查询得知,该案法院系公告开庭,就此问题与李某沟通。

2、开庭前律师通过查阅一审笔录得知,有二人持有李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但因为二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身份条件,无法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所以在一审判决书中未体现二人信息,李某看到两份授权委托书之后认为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名系模仿,故二审开庭时,律师提请法院对两份授权委托书进行笔迹鉴定,之后李某本人又当庭表明,其中一份授权委托书系本人书写,但并非委托其参加本案审理,而是另案的问题。

 

四、【审理结果】

1、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系公告向李某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且开庭时李某委托他人参加诉讼

2、但委托手续不符合规定,出庭资格无效,后被法院准许旁听,但有公告送达程序,故李某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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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孔民
  • 执业律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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