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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运营公众号,如何分割收入

来源:孔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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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8年,李某某孙某钱某、张某四人通过微信群聊的方式,就共同设立微信公众号“A”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李某某以个人名义注册了“A”微信公众号,并开设银行账户作为公共账户。公众号运营期间,分别以李某某孙某钱某和张某的名字设立专栏,内容则以四人分别发表或合署发表文章的形式呈现。 由于经营得当,定位明确,该微信公众号以丰富多彩的内容俘获了大批受众的心,且四人本身也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博主、作家或网络名人,这样的强强合作整合了各方的影响力,粉丝关注度日益增长且运营收入可观。截至201911月,微信公众号已累计收入300余万元。 
      四人就部分收入进行分配,后因产生分歧,李某某修改了公共账户密码并扣留公众号收入款,致使各方发生争议,无法继续合作运营公众号。原告孙某钱某、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平均分割公众号及共同运营期间的收益。 
       对此被告李某某认为,涉案微信公众号是由被告申请、注册并享有使用权,原告方三人虽然与被告在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撰写上有合作,但不能认定有合伙关系,共同享有涉案微信公众号。虽然实践中有主体使用微信公众号获取商业利益,但微信公众号没有商业属性,所谓的公众号价值是具有不确定性的,不应在法律诉讼中认可价值并进行分配。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公众号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存在特殊,但各当事人协商建立涉案公众号,以撰写文章等劳务方式出资,共同运营、共享收益,符合合伙特征,成立个人合伙关系。 
       涉案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栏目架构及运营理念,有别于运营平台及其他网络用户,具有独立性、可支配性及商业盈利价值,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诉讼期间,专业评估公司对涉案微信公众号进行了价值分析,认为该微信公众号使用权在价值分析基准日20191113日的市场价值为400万元。 

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与一般资产不同,其价值除取决于客观因素外,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运营方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综合考虑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概况和发展历程,以及涉诉后曾停更、粉丝数量变化等综合因素,遂以340万元为基础,酌定李某某孙某钱某、张某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同时,依照各方确认的先前已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稿酬、分红及平台收入等。 

京创律说:

     个人合伙的成立依托于书面合伙协议。在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往往会主张不成立合伙关系,另一方当事人则存在因无法举证证明合伙合意,从而被认定不存在合伙关系的风险。且即便认定存在合伙关系,也会因没有约定明确的分配规则而产生后续财产分配的争议。 
       另外,根据腾讯公司相关规定,微信公众号一旦注册,便无法通过后台更改注册主体。因此,各方在设立微信公众号之初,应当订立书面协议,确定注册主体,明晰分配规则,对于后续加入、退出经营等合伙变更情形,也应以书面形式固定权利义务关系,以避免后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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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孔民
  • 执业律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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