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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除违章建筑都是合法的吗?

来源:孔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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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胡女士是北京市房山区XX镇政府XX村村民,于2013年7月承包了本村荒地20亩,用于养殖、种植农业开发经济活动,并成立了公司。2015年9月11日胡女士所在镇政府做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胡女士在土地上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要求胡女士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拆除。
    【 争议焦点】:在荒坡上所建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镇政府是否有权拆除房屋
胡女士认为:所建房屋为管理性住房,属临时用房,在与村委会的承包合同中也明确了承包荒地的用途是进行养殖和种植。进行养殖和种植活动必然会建设相应的管理性住房,通过承包合同可以看出胡女士所建房屋是经过村委会的准许和认可的,因此房屋不是违章建筑,不应当进行拆除。
    镇政府认为:此建筑未经过审批应当进行拆除。
    【京创律师解析】律师通过与当事人交谈及查阅案件材料,经过缜密分析,得出如下观点:
    1、镇政府于情于理都不应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胡女士所建房屋为管理性住房,属临时用房,在与村委会的承包合同中也明确了承包荒地的用途是进行养殖和种植。进行养殖和种植活动必然会建设相应的管理性住房,通过承包合同可以看出胡女士所建房屋是经过村委会的准许和认可的。胡女士对荒山的开发是有利于国家和村集体的,是应当受到鼓励和支持的。
    2、镇政府的行为属于选择性执法,违背公平原则。
    在房山区青龙湖镇的广大城乡区域,像胡女士这种未经规划许可的房屋屋何止千万?镇政府唯独要求胡女士拆除房屋,纯属选择性执法,显失公平。这种做法只能使矛盾更加激化,无益于纠纷的解决。
    3、镇政府无权对该房屋强制拆除。
    虽然胡女士所建房屋没有合法的规划许可手续,但该房屋已经建成并实际使用2年,并不是处于正在建设过程中。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是授权镇政府对正在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制止。所以,对胡女士的这种已经长期存在的建筑,镇政府无权强制拆除。
    【案件结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京创律师提醒】当事人在收到政府发出的任何法律文书后要及时的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丧失救济途径,让自己收到经济损失。同时,律师提醒当事人,在与政府的交锋中不要有害怕心理,不要认为政府所作任何事情都是对的,要及时聘请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孔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孔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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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孔民
  • 执业律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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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海淀黄庄站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