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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鼓动罢工不法维权败诉

来源:邹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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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兵律师提示:发生劳动争议,职工维权应当通过合法合理途径,不能采用极端方式,否则可能面临解雇失业,还要不到赔偿金。 可能还会因为自身过激行为(比如罢工、缠讼缠访等)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甚至构成犯罪行为,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快报讯(记者李海强通讯员张贯

    适逢五一劳动节之际,日前佛山中级法院向社会公布了2009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例,内容涵盖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适用标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不是劳动合同法的适格主体等等。

  劳动者不法维权方式法院判输

  熊某、谭某(熊某的舅舅)、周某(熊某的舅母)均是加美厂(化名)的职工。2008年7月1日,谭某及周某因不满加美厂工资薪酬及社会保险待遇,就鼓动部分职工罢工。当天原告熊某造成了该厂抛光车间多次停工。

  7月16日该厂经集体讨论决定,开除熊某。随后加美厂发放了熊某工作期间的工资,但没有给予熊某经济补偿。

  熊某不服该厂的处理决定,遂以纠纷发生的原因在于加美厂一方,拖欠员工加班工资以及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加美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

  鉴于熊某不是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而是通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手段来维护权利,仲裁部门和佛山中院先后判决驳回熊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

  据介绍,佛山中院去年共新收劳动争议案件2678件,审结2610件,结案率95.19%。经过深入调研,佛山中院指出,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四个特征:一是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但也伴随着一些不合理诉求的增加;二是全市劳动争议案件总体数量呈现上升的趋势,但大型等系列案逐步减少;三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用工管理等不规范,使法院解决纠纷的难度增大;四是新劳动合同法以及实施条例理解上的分差,导致法院与仲裁部门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存在一些不统一的裁判标准。

  企业不得报复职工维权

  记者从佛山中院民四庭获悉,目前佛山中院已初步与市总工会形成共识,将一部分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委托给其进行调解的方案,以提高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的能力。

  此外,当前仲裁机构与法院的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是导致当前劳动争议起诉率大量增加的成因。为此,佛山中院目前已和市仲裁委员会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工资台账保存的起算时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等等问题,达成了统一裁判的意见。

  民四庭负责人表示:公民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依法有权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诉,要求处理。同样,就劳动关系而言,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对劳动者实施打击报复或变相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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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邹兵
  • 执业律所: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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