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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报》邹兵律师:遭就业歧视可依法维权

来源:邹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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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高申现     文章来源:深圳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领域中的第一部基本法。十七大将“社会就业更加充分”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为实施就业促进法指明了方向。
    在目前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不少劳动者在就业中遭受“歧视”现象普遍存在。作为一部专司“就业促进”的国家法律,就业促进法剑指“就业歧视”,以弥补此前相关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空白。在该法实施前夕,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各方对新法实施反应不一。同时,相关专家指出,有些规定缺乏具体的责任条款。


1现状
就业歧视五花八门普遍存在
    “找工作太难了!有单位发现我是河南人不要的,有单位不要女生,有单位不要本科生……好不容易找到一家公司做行政工作,可人家要求必须有亲属在深圳能提供担保,这工作又没戏了。”一位河南籍女大学生孙红(化名)这样讲述自己在求职过程中遭遇的歧视。
    孙红,这位今年刚从学校毕业的大学生来深圳已经3个多月了,现在,她还在为找一份工作而奔忙着,谈到在深受到的各种就业“歧视”,小孙显得气愤而无奈:“在求职中,自己所遭受的这种经历算下来也有五六次了。”最令人感到不可理解的是,一次她到一家公司面试化妆品业务员时,竟然因为眼角旁边的一颗很小的黑痣被“刷”了下来。她说很多时候自己的就业权利总被无端的 “门槛”所阻挡。“我的能力并不比别人差,但为何总被歧视?”
    记者调查发现,眼下的劳动就业市场,存在着五花八门、或明或暗的就业歧视,如性别歧视(不招女性)、年龄歧视(35岁以下)、身体歧视(身高、相貌、残疾)、健康歧视(乙肝、艾滋病毒携带)、地域歧视 (外地户籍限制)、学历歧视(本科以上)等等。显然,这些大量存在的歧视,完全是一种“就业阻碍”,不仅在总量上,对充分就业的实现构成极大的妨碍,而且在品质上,更是对公平就业环境的严重侵害,必将置那些相对弱势的劳动群体如女性、残疾人、外来人员、低学历者处于更加恶劣的就业处境。


2观点
消除就业歧视是新法基本原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扩大就业、公平就业是就业促进法的两个基本原则。为了贯彻就业促进法的原则,就业促进法针对就业中存在的问题,为政府设置了一系列的义务。作为一部专司“就业促进”的国家法律,就业促进法剑指就业歧视,以弥补此前相关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空白。
    据了解,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做出了详细规定,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同时,该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特别是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就业促进法在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助。
    对于我国约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导致许多优秀人才求职无门,残疾人就业更是困难。对这些特殊群体的就业问题,法案更多体现了人文关怀: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3反应
遭受就业歧视可以依法维权
    对于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受访者都表示感到很振奋。在深圳人才大市场上,一位来自江西的求职者王林说:“真是太好了,国家早应该出台这样的法律了,以后我们的权益就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了。”一些接受采访的公司则表示,国家出台这样的法律是时代进步的表现,这将对日益严峻的就业环境起到有利作用,可以促进社会就业的顺利进行。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劳动者在就业中遭受的各种歧视十分普遍,但当求职者在遭遇歧视时,一般都无法使自己的就业权益得到保护。他说,就业歧视的情况一般都发生在劳动关系确立之前,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发生劳动关系。因此,就业歧视的情况发生后,劳动仲裁也不能受理个人的投诉,也无法到法院去提起诉讼。根本原因是不存在有利于劳动者的法律依据。就业促进法实施后,当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的歧视时,就有了法律的依据,其中特别设立的公平就业专章,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性别歧视等各种就业歧视做出约束性规定,遭受就业歧视的求职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同时,一些用人单位则表示,针对其中的相关规定,比如歧视问题等,企业也有自己的特殊规定和界限,而就业促进法到底能得到多大程度的遵循,不一定会很乐观。深圳罗湖某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黄建说,现在深圳有很多小型企业,不少公司平均存在的时间很短,这些公司有可能照样违背法律,大不了之后“这里关门,那边开张。”


4探讨
有些规定缺乏具体责任条款
    乔新生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必须指出的是,有些规定缺乏具体的责任条款,从法律规范“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的角度分析,缺少“制裁”的内容。
    他说,虽然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但是,却没有规定政府部门未安排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未用于法定的用途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虽然我国预算法对预算内资金的使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就业促进法对专项资金的额度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而只是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制订“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这就使得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在安排政府财政预算的时候,有意识地减少或者忽略有关促进就业的项目预算,从而使就业促进法变成一个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法律。乔新生说,对用人单位来说,在雇佣劳动者之前,应该知道就业促进法中政府的特殊责任;对劳动者来说,应该知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政府应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确保劳动者公平就业。假如没有就业促进法,单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相互博弈,那么,在现代社会很难形成平衡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目前,劳动关系再也不是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它还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他说,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负有不可替代的重大责任。如果政府不能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调整产业布局、搞好职业培训、提供就业保障专项资金,那么,劳动者就不可能取得平等的谈判地位,更无法得到合适的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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