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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返还之争

来源:李国蓓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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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企业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双方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因约定结算需要审价,对方便以送审材料欠缺为由要求提供各种材料,建筑公司又因资料管理经验欠缺,拖来拖去已到了第三年,审价报告终于出来了。但新的问题发生了,是全额给付还是扣留3%的质保金?因双方约定总体工程质保期为三年,自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保修金为工程总价款的3%,自竣工验收合格三年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根据保修部位不同保修年限是不同的,屋面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年限是5年,此时竣工验收合格后刚满三年,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尚没有结束,而且正陆续出现需要维修的问题,如何处理质保金返还问题呢?由于协商不成,建筑公司起诉要求全额支付工程款,请问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李国蓓律师认为:法院可以支持建筑公司的请求。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质量保修条款和保修金返还条款并不能捆绑使用,质量保修的义务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施工方不得以双方已协商一致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义务去任意调整质量保修期的最低年限,因此,屋面防水工程最低5年的保修期是不允许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变更为三年的,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不仅对保修期进行了约定而且还对质保金的返还做出了明确的时间约定,即竣工验收合格第三年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李国蓓律师认为,质保金的扣留和返还并非是法律强制性条款规定的特别事项,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自竣工验收合格三年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但质量保修义务并不因质保金的返还而免去了施工方的义务,建筑公司仍应在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限限度内承担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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