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蓓律师

李国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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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

以人为本,创建和谐劳动法制环境

来源:李国蓓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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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宗明义“随着处理劳动案件的增多,作为律师接触用人单位、劳动者、仲裁员以及法官,获取各方面的信息、探究纠纷产生的根源的渠道也不断增加,利益的多元化促使我听到是不同的声音,特别是一些来自心灵深处不为外人所知的想法,令我很有一些感慨。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倾诉当中,听到最多的就是一个“情”字,人是有感情的高级动物,除去金钱之外,在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当然这个用人单位是个法律名词,而事实上,与之接触的还是作为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人)之间建立的并不仅是一个提供劳动,以劳动换取工资的简单的交换过程。对劳动者来讲,特别是连续工作多年的员工对企业或者说对于领导者个人因日常的交往会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对于企业的发展,现实点说关系着员工的明天的饭碗,所以没有员工不想企业发展、壮大。而在与用人单位的接触当中,听到的也是忆往昔与员工感情如何深厚,企业曾给予多少帮助等。劳动纠纷产生后是什么使曾经爱岗敬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反目成仇呢?我记得一个仲裁员的一句话印象很深刻“钱!”

一个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在成立之初有着这样那样的困境,创业难,大家都知道这是一个事实,可是究竟有多难可能是只有创业者自己才能体会得到的艰辛,事无俱细,小到花费一分钱都要精打细算,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企业成本,筹备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让人感到很小气,特别是在离职的经济补偿当中,企业往往就弄不明白,为什么人都走了还要支付一笔费用给不能向企业提供劳动的离职者,因此,造成众多企业并不愿意承担此笔费用。而另一方面,劳动者可能在工作期间为企业做了很多贡献,在离职后有一段时间处于失业状态,没有固定的收入,这笔经济补偿有可能就是失业期间生活开支的重要来源。

曾经有这样一件事:朋友说要买个双卡的手机,一个号只给家人,另一个号用于上班时间的对公业务,说只要一下班就关掉上班的号,让单位找不着人,还说美国人基本上都这样。我笑着说,你可以试试,保证你过几天就被炒了鱿鱼。为什么会这样?主要是观念不一样,美国人是一个崇尚私权至上的国家,这个法律观念被全民所接受,公民个人的权利是不容侵犯的。而我国不同,我们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以大公无私奉献主义为道德风尚的国家,过分的讲究私人权利不被整个社会所接受。我谈这个事件并不是想说笑话,而是想引出这样一个话题:法律或是观念的移植需要根据本国的国情进行取舍,否则,尽管你的权利要求是正确的,但仍然不被现实环境所认同。

《劳动合同法》是这一部具有超前意识的法律,条款设计的很好,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很到位,据相关统计,截止到2008年底,劳动合同签订率全国各地普遍大幅度上升,不少省市达到90%以上,而在2008年之前,这个数字只有百分之十几。一片大好形势下显现的矛盾也是尖锐的,导致纠纷四起的原因归根结底我认为还是这部法律与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不相容和。从历史的角度看,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工法律制度建立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劳资双方通过激烈的斗争,在法制整体上取得的是一个得到社会各阶层认可的利益平衡点,因而劳资双方在法律意识上是一致的,法制的建立与人们的意识也是同步的。我国社会主义的建立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社会,后又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商品经济并没有充分的发展起来,市场经济的建立也不过近些年的事情,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配套的经济管理法律法规滞后,法制是按照立法者的意图构建起来的,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不是通过对自身利益的维权斗争中取得的,因而没有完全与当今的法制环境同步。事实上目前是这样一种脱节状态:劳动者维权意识高度增长、用人单位举步维艰、企业用工成本大幅度增加、相应可以转化这些风险的体制没有充分建立,导致的结果是全部风险由企业自行消化,造成社会矛盾突出。化解矛盾的出路并不能仅要求企业去提高法律意识,立法者应该从法律层面去思考,创建适宜的法律保障体制,使企业摆脱用工成本的困扰,使员工在失业后一段时间内有适当的经济来源,创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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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国蓓
  • 执业律所: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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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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