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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守规需谨慎单方事故驾驶人被判买单

非原创(江苏省高院) 发布时间:2014-06-26 浏览量:0

驾驶守规需谨慎 单方事故驾驶人被判买单

两个好友合伙做生意,由吕某开车两人一起合伙出售农产品,在途中,单方发生事故,致乘坐者受残。乘坐者遂诉讼驾驶人要求赔偿其损失。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吕某驾驶变型拖拉机,途经某某路段时,撞上路边桥栏杆,致拖拉机内乘坐人陆某受伤,车辆不完全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陆某无责任。

另查明,原告陆某居住地为非农村,具有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事发时,系与被告吕某合伙至某地出售西瓜。事发后,吕庚向原告陆某垫付的费用为人民币82000元。

 

陆某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陆某因交通事故致右小腿中12平面以远毁损伤、右小腿踝关节以上截肢缺失构成六级伤残。2、误工期限4个月;护理期限3个月,其中住院期间护理每天为2人;营养期限2个月。

 

假肢乔形器装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关于陆某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矫形器的证明:陆某同志适合配国产普及型小腿假肢,每次每具报价为贰万壹仟柒佰伍拾元整(¥21750元),每年维修费为5%,五年更换一次,假肢更换年限参照民政机关统计的江苏省人均预期寿命。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系合伙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定机构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某假肢矫形器装配服务有限公司具备假肢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本院对其证明亦予以采信。被告辩解原告医疗费票据中的护理费部分应予剔除,经查,该护理费系医院收取的医疗护理费用,系医疗费的一部分,与被告应当依法赔偿的护理费性质不同,被告要求剔除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解医疗费应扣除15%非医保用药、残疾辅助器具费和维修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辩解其自身损失50000元,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原告主张医疗费42000元,只提供了34439元票据,其余7561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告的除精神抚慰金外的各项损失为579964.08元,应由被告赔偿289982.04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故被告合计应赔偿原告304982.04元,扣除其已垫付的82000元,被告还应再向原告赔偿222982.04元。遂判决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赔偿医疗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2298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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