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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答辩指导

来源:周运柱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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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答辩指导,资深周运柱律师指导如下:

首先这不是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特征不符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答: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如下:一是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字号商号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二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授权的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三是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经营模式是指由特许人提供的,可以被被特许人复制的管理、经营方式、形象标志以及产品或者服务渠道的总和。 经营模式一般具有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可复制化等特点。

三、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或者没有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均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及备案条件的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如何理解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     答:《条例》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被特许人,使其在决定是否投资特许经营项目之前能够获得特许人的必要信息,以预测投资风险,防止商业欺诈。对特许人未履行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应结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特许人隐瞒、夸大以及提供的虚假信息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我们的合同主要是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的一个使用费,入驻平台缴纳的。

合同第四条,14小条也有明确约定。

 

解约的依据不充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指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指导下使用特许人的相关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业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特许人是否盈利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    十四条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广告或者宣传手册等资料通常应视为要约邀请,但特许人就特许经营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对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的,亦可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说明和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条 对特许人欺诈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特许人隐瞒的信息、提供的虚假信息或夸大的经营资源与合同目的的关联性、与真实信息的背离程度及其对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提供或者夸大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或经营资源,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目前没有人说因为这个平台有什么问题导致无法开店和运营的。

平台使用非常正常,有很多的使用商户。,所以解约的情形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符合。

已经收了货,开展了运营,自己属于违约一方。依照合同约定费用不能退。

 

解约通知没收到。疫情一直持续,公司关关停停,我们确实没收到什么解约通知。现在的快递随便一放就说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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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运柱律师
周运柱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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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运柱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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