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94方案房产确权过时效?
上海售后公房的“94方案”是指1994年上海市政府出台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该方案确定了公房出售的相关原则、范围和购房人条件,以及购房人可享受的优惠条件和购房程序。
在“94方案”中,公房出售的原则包括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等。出售的范围主要是在当时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等,但对于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不明、具有历史保护价值和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购房人的条件包括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房承租户或者年满18周岁的同住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每个家庭只能享有一次以成本价购买公房的机会。如果购房人擅自、变相转租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或者迁离、国外定居或者逾期不归等,将暂时不能购房。
在“94方案”中,购房人可以享受一些优惠条件,包括按规定享有工龄等优惠,按照规定享受住房补贴,免交房产税、契税和缓征地租,免交新建公房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在购房程序方面,经过宣传出售人和购房人达成合意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购房款后,由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总的来说,“94方案”是上海市在1994年针对公有住房的出售和购买制定的一项政策,它规定了公房出售的原则、范围和购房人条件,以及购房人可享受的优惠条件和购房程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及“94方案”房屋的确权纠纷,属于特定历史阶段的遗留问题,从该类纠纷的历史状况和现实需求出发,目前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如自房屋产权登记至产权登记人名下之日起,至案件起诉之时已超过20年,则应当认为已超过20年之最长保护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