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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离婚律师解答-资深周运柱律师优秀

来源:周运柱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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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人大所明伦律师所周运柱律师根据司法观点转述如下:

问1:“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问2:哪些情形下“彩礼”需要返还?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3:何为“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问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10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内容由周运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周运柱律师咨询。
周运柱律师
周运柱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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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运柱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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