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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房产律师咨询-资深周大律师优秀

来源:周运柱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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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并不意味着交易的达成。如果一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守约方该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有义务诚实守信,全面的履行义务。如一方违约,无论是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逾期违约,还是实际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做出如下选择: 1、                与对方协商一致,获得能够弥补自身损失的利益,该利益可以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实际损失,也可以是双方达成一致的内容。 2、                无法就赔偿协商一致,但是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3、                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根据对方的违约情形主张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以上后二种选择,很可能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途径予以解决。这里重点讨论第三种,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继续履行不同于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是一种行为上的强制,后者是财产强制。很明显,前者的执行难度要高,那么继续履行的诉请,能够得到裁判机构支持呢?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如果符合 规定情形的,则不能判决继续履行,而只能以其他的违约责任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前者如卖方一房二卖,且已经过户,后者房屋因地震灭失)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因此,如果对方出现违约情形,一定要考虑是解除合同,要求财产赔偿,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如果选择后者,要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合理期限有约定从约定,如无约定,则应当是在发现对方违约情形的合理时间内作出请求,否则权利是有期限的,过期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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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运柱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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