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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区房产分割律师案例-周律师胜诉后收费

来源:周运柱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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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区房产分割律师案例-周律师胜诉后收费 

   原告成某某、阚x、李某某与被告阚某2房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x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名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x、依法分割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XXXXXX房屋”),房屋归原告成某某所有,由原告成某某向被告阚某2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万元人民币;2、依法分割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XXXXX房屋”),房屋归被告阚某2所有,由被告阚某2向原告成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xx4万元人民币、向原告阚x支付房屋折价款x90万元;3、依法分割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XXXXX房屋”),房屋归原告成某某、李某某共同所有,由原告成某某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x0x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阚某2原系夫妻,原告阚x系成某某与阚某2之女,原告李某某系阚x之女。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阚某2于x983年x月登记结婚,20x8年x月23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x8年x月24日,被告阚某2即与案外人再某,被告阚某2对离婚有过错。20x0年6月,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阚某2在jk的房屋被动迁,共分配取得四套动迁安置房,其中一套被被告阚某2出售,XXXXXXXX房屋登记在被告阚某2名下,XXXXXXX房屋登记在原告阚x、被告阚某2名下,XXXXXXX房屋登记在原告成某某、李某某、被告阚某2名下。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阚某2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述三套系争房屋未进行过分割。原告认为,上述三套房屋中XXXXXXXX应作为原告成某某、被告阚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XXXXXXX、XXXXXXX应将原告阚x、李某某的份额按登记情况进行均等分割,剩余部分,由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阚某2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被告阚某2辩称:对原告陈述的身份关系无异议,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根据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阚某2的离婚协议约定,由于夫妻分居多年,双方各自经济独立,财产已划分清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阚某2在离婚时所有财产均分割完毕,系争三套房屋中属登记在被告阚某2名下的应归被告阚某2所有。被告阚某2与原告成某某财产分割是公平、均衡的。原告成某某曾动迁分得四套房屋,所有房屋均未登记在被告阚某2名下,后成某某将其中二套房屋出售,也未告知被告阚某2。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就是原告成某某动迁分得房屋归原告成某某,被告动迁分得的房屋归被告阚某2。综上,XXXXXXXX房屋登记在被告阚某2名下,应归被告阚某2所有。XXXXXXX房屋属原告阚x与被告阚某2所有,同意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因原告阚x对动迁房屋无任何贡献,当时考虑到原告阚x和被告阚某2的父女关系,将系争房屋加上原告阚x的名字,故原告阚x只能分得系争房屋的x0%的份额。XXXXXXX房屋属原告成某某、李某某与被告阚某2所有,同意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原告李某某对动迁房屋无贡献,只能分得x0%,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阚某2各分得45%。另被告阚某2和原告成某某分居20年,双方离婚与他人无关,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阚某2与案外人有某在非法同居的发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包括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李某某出生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民政局的离婚协议、被告再某登记材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份(阚某2户,成某某、成某2户)、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三份、物业证明、居民委员会证明、配套商品房供应单,被告提供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成某某、成某2户)、户口簿、离婚证和20x8年离婚协议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阚某2原系夫妻,双方于x983年x月登记结婚,20x8年x月23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阚x系成某某与阚某2之女,原告李某某系阚x之女。被告阚某2于20x8年x月24日与案外人再某。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阚某2离婚后,原告成某某居住在XXXXXXX,被告阚某2居住在XXXXXXX。  二、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阚某2曾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夫妻财产的处理:由于夫妻分居多年,双方各自经济独立,财产已划分清楚,第五条约定,本协议自颁发《离婚证》之日生效,原告成某某于20x8年x月x9日,被告阚某2于20x8年x月x3日在协议上签字。20x8年x月23日,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阚某2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记载:“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由于夫妻分居多年双方各自经济独立财产已划分清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因jk镇XXXXXXXX阚某2户动迁,20x0年6月22日,被告阚某2与拆迁人签订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共取得四套房屋,即系争XXXXXXXX房屋、XXXXXXX房屋、XXXXXXX房屋及顾北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在符合小产证登记条件后,系争XXXXXXXX房屋登记为被告阚某2所有,XXXXXXX房屋登记为原告阚x、被告阚某2共同共有,XXXXXXX房屋登记为原告成某某、李某某、被告阚某2共同共有。顾北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登记为被告阚某2所有。20x3年xx月,被告阚某2将顾北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售。  审理中,各方当事人确认系争XXXXXXXX房屋市场价格为200万元、XXXXXXX房屋市场价格为380万元、XXXXXXX房屋市场价格为405万元。  四、因jk镇XXXXX生产队成某某、成某2户动迁,2006年2月x2日,原告成某某与拆迁人签订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共分得四套房屋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在符合办理产证条件后,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登记在原告阚x名下,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登记在案外人成某2名下、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登记在原告成某某、阚x名下、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登记在原告成某某名下。20x3年2月,原告成某某、阚x将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售。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被原告成某某出售,后于20x7年4月与案外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五、被告阚某2曾于20x8年x0月8日起诉阚x,要求分割XXXXXXX房屋,后撤诉。被告阚某2曾于20x8年x0月8日起诉成某某、李某某要求分割XXXXXXX房屋,后撤诉。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财产的,除能证明另一方离婚时隐瞒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阚某2对20x8年x月23日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及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成某某、被告阚某2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无对系争房屋的权属进行约定。本案中,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阚某2在离婚时签订的两份协议中均明确了夫妻双方分居多年,双方各自经济独立,财产已划分清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明确了“财产已划分清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应当可以认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已作出了约定。鉴于双方在离婚时,对系争房产的权属登记情况应当是清楚的,“财产划分清楚”,应当包括对房产的划分,双方约定的“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应当理解为谁名下的房产归谁所有。故原告成某某以夫妻离婚时对系争三套房产未分割为由,要求分割登记在被告阚某2名下系争XXXXXXXX房产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认系争XXXXXXXX房屋归被告阚某2所有。对原告成某某要求分割系争XXXXXXX房产中属于被告阚某2产权份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系争XXXXXXX房屋在离婚时未进行析产,现原告成某某要求析产的请求,应予准许。因本案系争XXXXXXX、XXXXXXX房屋还涉及原告阚x、李某某的产权份额,现原告成某某、阚x、李某某,被告阚某2均同意在本案中对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析产分割,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本案中,系争房屋来源于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阚某2动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系争XXXXXXX房屋登记为原告阚x与被告阚某2共同共有,将XXXXXXX房屋登记为原告成某某、李某某、被告阚某2共同共有,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对阚x、李某某的赠与。被告阚某2辩称阚x、李某某各占系争房屋的x0%份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系争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本院将根据等分原则处理。  考虑到系争房屋的居住情况,系争XXXXXXX房屋归被告阚某2所有,被告阚某2支付原告阚x房屋折价款x90万元。系争XXXXXXX房屋,原告成某某、李某某同意由原告成某某、李某某共同共有,并由原告成某某支付被告阚某2房屋折价款并无不当,本院确认系争XXXXXXX房屋由原告成某某、李某某共同共有,由原告成某某支付被告阚某2房屋折价款x35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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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运柱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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