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运柱律师

周运柱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建筑工程,证券投资,合同纠纷

158-0186-8680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名下只有一套房以后也能被执行

来源:周运柱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2
人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客观需要。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这种居住权应是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须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张根大说,“这个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他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

   针对实践中一些司法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该司法解释明确,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等情形下,司法拍卖应当撤销。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应当执行,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

以上内容由周运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周运柱律师咨询。
周运柱律师
周运柱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 7723人好评:3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资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徐家汇地铁站旁圣爱大厦2305楼靠近东方商厦
158-0186-8680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运柱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1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58-0186-8680
  • 地  址:
    资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徐家汇地铁站旁圣爱大厦2305楼靠近东方商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