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占有(已经付款卖房)但是尚未过户的房产作为执行(被查封)如何处理
来源:周运柱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4
人浏览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未过户且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规定仍然有效。
具体适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
二、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不动产
三、第三人没有过错。
以上内容由周运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周运柱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