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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离婚时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来源:卞宇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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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婚姻法》第四条的明确规定,也是双方建立夫妻关系的道德标准,一旦夫妻中一方违背了这个约定,出现了“越轨”行为,可能会导致婚姻的破裂。那么,当夫妻一方因另一方的“越轨”行为而起诉离婚时,是否可以同时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呢?

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分别对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可见,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是可以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两个条件分别为: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二、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离婚。第二个条件不需强调,很好理解。重要的是如何定义“重婚”和“与他人同居”。

一般来讲,“重婚”属于犯罪行为,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来认定,因此,这里就不在对重婚详加阐述了、

对于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二条,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提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的“婚外异性” 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三者)。可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同居要具备三个条件:

一、     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生活;

该条件要求二人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会活动,这是同居的首要条件。如果二人对外是以夫妻的名义参加社会活动,其他人都认为二人是夫妻的,则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应当以重婚论。

二、     持续的共同居住;

    该条件要求共同居住的状态在保持一定连续的期间,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常适用三个月的连续期间。如果仅仅是短暂的、偶尔的居住则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     稳定的共同居住。

该条件要求共同居住的状态在一定连续的期间内稳定存在,应该强调的是人的稳定。如果在一定期间内,分别与不同的婚外异性居住生活则不符合该条规定的稳定要求。

应该说,具备上述的三个条件,无过错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时,可以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另外,有必要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如不存在金钱交易的“一夜情”、有金钱交易存在的“嫖娼”行为加以区别。二者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依据前面的论述可知,一夜情”及“嫖娼”等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均不构成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便是因此而离婚,无过错方也不能据此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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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卞宇杰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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