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宇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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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如何作财产约定?

来源:卞宇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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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进入老龄化,丧偶老人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老年人丧偶后再婚的现象越来愈普遍,相关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多。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不少老人在婚前做了婚前财产约定,但即便如此,很多情况下,老人再婚后,一方死亡,由于婚前财产约定不清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争议频频发生,上述问题使不少老人对再婚望而却步。

一般来讲,老人再婚最大的顾虑,归根结底是财产的所有权及继承权的问题。再婚老人的婚前财产按法律规定虽然归个人所有,但婚后所得依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再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配偶,当然享有对方财产的继承权。这样一来,势必导致自己家的财产落到了外人手中,这是很多老人和子女所不能接受的事实。那么,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呢?最好的办法就是再婚双方约定好各种人身财产关系,使其不因再婚行为而发生变化。主要有以下两点需要约定:

 一、约定双方的财产关系

就是双方要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按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所以,对于该部分财产可以不做约定。对于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按法律规定应当由夫妻共有,因此,对该部分可以按法律规定,由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

二、约定双方的继承关系

按法律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为避免因遗产继承而发生财产落到外人手中的情况发生,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对全部遗产进行分配,即以立遗嘱的方式约定各方的个人财产(应当包含老人因死亡而在死后所取得的赔偿费、丧葬费等所有遗产)由各自得子女继承。

严格来讲,此处不应当称之为约定。立遗嘱是个人行为,即使对方不知道或不同意都不会影响遗嘱的效力。需要强调的是,老人在立遗嘱时应当注意合乎法律规定的形式及实质要件,避免发生争议时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关于再婚双方的赡养问题,由于老人再婚时,双方的子女一般均已成年,不会和父亲或母亲的再婚配偶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子女对于父亲或母亲的再婚配偶没有赡养义务。虽然前述观点是由我国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但为减少日后的纠纷和争议,建议再婚双方对赡养问题也做出约定:再婚双方中一方生病需要护理时,配偶需尽护理义务。老人自己的子女在配偶不能护理时也应当尽到子女的赡养义务,进行护理。而对方的子女对老人则没有护理义务。对于已经做了财产约定的再婚双方,当一方生病有经济支出时,首先由本人出资。本人无能力时,由本人的子女承担,对方子女无义务承担。配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提供帮助。最后,再婚老人的后事由自己的子女妥善处理。

虽然,上述建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引发道德和情感方面的问题,甚至为一部分人所不能接受。但该约定却能最大限度避免老人因再婚而引发的财产及继承争议,从而消除再婚老人及其子女在财产及人身方面的存在的顾虑,对老年人再婚起到积极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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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卞宇杰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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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1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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