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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诉讼

来源:兰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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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甲公司为一家汽车内饰产品经销商,乙公司为一家4S店。双方涉及12万元的贸易额,协商对账后乙公司收了甲公司的送货单据原件,然后让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直拖欠货款不予支付,甲公司无奈诉至法院。

诉讼经过: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唯一的直接证据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对方的回款单。以证明实际发生交易总额,扣减已经支付的货款,主张剩余货款。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不能单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直接说明双方的实际债权债务。被告方也提出此类抗辩,另否认欠货款的事实。开庭后,法院要求原告方撤诉,理由是此案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从诉的角度看,此案为给付之诉,给付金钱之诉。

如果法院判决原告方胜诉,则应先确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实际交易额,并从被告方对增值税票据的使用情况来综合分析。然而此案,因原告方对证据的保留意识不强,被对方欺骗。另一方面法院也可以认为,单凭增值税票据无法直接证明交易的真实状况,判决原告败诉。

但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独特特性,本人认为仍然可以认定双方的真实情况,原告方有胜诉的理由。

首先,增值税发票是全国统一管理的发票,可以倒查双方的实际情况。其次,原告方能够为被告方开具发票,被告方也使用了该发票用于抵扣了自己的应税额度。说明双方对交易的情况是经过协商认可的。再次,原告方提供的是正规产品,有进货情况,出货情况能够印证。

因此,原告方的主张是应该予以支持的。

但是本人认为,原告方其实还有其他诉讼方案可以使用。前面已经提到,原告方提起了给付现金之诉,法院不予支持。我们不妨从另一角度来起诉。即原告方可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独特特性,起诉要求被告方返还票据。因为原告已经按票据金额交付了相应税款。这仍然是给付之诉。

综上,为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在起诉的时候,可以多准备几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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