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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律师执业权益得不到保障现状的简要说明

来源:贺永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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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刑事诉讼中律师执业权益得不到保障现状的简要说明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贺永军

自律师制度恢复以来,中国律师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律师业务已深入到国家政治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律师队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中国法治化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刑事法律贯彻落实过程中,律师执行辩护人、代理人等职能,为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然而,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依法进行执业的权益却经常性地得不到保障,执业现状不容乐观。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参与的刑事司法程序运作,既要有利于国家打击犯罪,又有利于国家保障人权,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本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因有罪推定的错误理念、“侦查中心主义”习惯做法等种种因素的制约,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侵害,其本质侵害的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保障的辩护权,危害了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也就危害了国家的根本利益。为使这些问题能够得到纠正,现将主要问题列举如下:

一、律师自身的人身权利受侵犯的问题

律师在依法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受到阻挠、围攻、殴打、辱骂的事件屡有发生,有的甚至将执业过程中的律师非法拘禁。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严重的侵犯了律师的合法执业权益,而且重创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

二、会见难的问题

会见难多出现在侦查阶段。在重大疑难案件代理工作中,法院、检察院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阻碍律师会见多采取以下方式:

1、援引《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律师会见,否定《律师法》关于会见的有关规定。

2、要求必须是两名执业律师,一名律师与一名见习律师不批准会见。

3、搁置申请,不给答复。或以相关人员不在、无法联系等理由拖到侦查终结。

4、随意扩大国家秘密的内涵和外延,常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5、会见前先扣押律师身份证,再以律师不带身份证为由不让会见。

6、律师会见时,公安机关或看守所派人坐在旁边或守在门口实行监视。

7、限制会见时间。从半个小时到15分钟不等,或一周只有两个上午允许律师会见。

8、限制会见次数。

9、会见环境差。会见场所用玻璃加金属防护网分隔,安装对讲器。

三、阅卷难的问题

1、部分检察院、法院没有设置针对律师阅卷的窗口及规范流程,使律师阅卷无正当途径、无时间保证、无配套设施完成案卷材料复制,费尽周折。

2、检察院移送的主要证据不全面,律师无法全面掌握案情。

3、检察院移送的证据目录与检察院自己所掌握的侦查卷宗上的证据目录不一致。

4、刑诉法所规定的检察院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变成了移送“有罪、罪重证据复印件”。被告人可能无罪、罪轻的证据没有复印件移送到法院,这些证据律师开庭前无法掌握。

四、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目前,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的调查,会被视为伪证或被认定为没有法律效力。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理阶段进行的调查,受到的限制是“必须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许可”,造成律师几乎无法进行调查。更为严重的是,律师调查的重要证人,几乎无一例外地被侦查机关反复侦讯,对证人的调查取证几乎成为刑辩律师执业的最大风险之一。

五、庭审过程中律师不能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问题

庭审过程中,常出现法官打断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或拒绝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的情况,导致律师在质证、辩论环节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利。

六、律师意见被法官重视难的问题

律师的意见主要体现在审判阶段的辩护意见。法官有权力决定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否采纳,但对不予采纳的辩护意见通常不作出事实、证据或法理的论证,更谈不上论理说法,简单一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草草了事。有时甚至对辩护意见不予理睬。

七、死刑复核程序律师权利难以行使的问题

死刑复核过程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都难以保障。约见法官往往不是承办法官,律师意见递交后是否被采纳没有音信,死刑复核结果不通知律师。

八、伪证罪恶化了律师执业环境的问题

《刑法》第306条规定了律师伪证罪。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一旦证人改变了当初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律师就完全可能会被认定为“指使”或“诱导”证人改变证言而获罪。

九、各地办案机关要求不一致的问题

各地办案机关法律文书格式要求、办公时间不一致。对于复印费用收取、可以拍摄案卷等已有明文规定也不遵照执行。导致律师在每去一地办案之前,必须通过同行了解、网上查询的方式了解当地办案机关的要求。

十、律师工作效率不被尊重的问题

部分办案机关要求必须由受委托律师本人亲自到办案机关交接文字材料,不得通过邮寄或本所其他律师代为交接等便利方式,部分承办工作人员电话长期打不通。使律师大量精力时间消耗在材料交接、联系承办人员等环节,相应的导致有效办公时间减少,研究案情的时间缩短。

十一、律师地位不受重视的问题

部分法院要求律师与普通当事人一样进行安检,律师随身携带公文包被翻包检查。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同一通道进入法庭。 

十二、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辩护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但在现行的审判制度中,几乎没有证人出庭作证。即使辩护方强烈要求,法院通常也以证人不愿出庭为由加以拒绝。使得庭审时,控辩双方对着“纸张”质证,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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