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原某某,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系某乡某某组村民。
被告:被某某,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系某乡某村某组村民。
案由:小孩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给小孩给付抚养费(200元/月×12个月×18年)=43200元整。
2.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将房屋以外的财产(农用车一辆、格力空调一台、美凌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TCL29英寸电视机一台、大小组合家具及沙发、床)交付给原告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7年11月26日结婚,于2009年农历5月生下女儿刘某,现还未满一周岁。当小孩刘某出生以后,原被告的关系变差,夫妻间经常发生争吵,让原告感到恐惧的是在2009年9月原告身怀二胎以后,被告竟然对原告采取家庭暴力,先后有五次之多。因原告惧怕家庭暴力,出于无奈,只能按照被告的意愿签下不平等的离婚协议:“一、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女儿刘某,现年1岁,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女方承担。二、财产问题:某村某组房屋某归男方,其他财产归女所有。债务由男方来负担,男方给女方支付1万元人民币,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其他:双方完全自愿离婚,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上协议,如有隐瞒财产弄虚作假等行为,愿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从离婚协议的形式上看,貌似平等自愿,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而且极不公平,严重地损害了原告及女儿的合法权益。因为:其一,原告在身怀有孕的情况下,经常受到被告殴打,为不受家庭暴力侵害,只好按被告意愿离婚;其二,原告是一名农村妇女,没有固定收入,既要负担自己又要养育小孩刘小某,而且,不久第二个小孩又要出生,就眼前,小孩刘某的奶粉钱每月就得花500多元,在这么严峻的情况下,竟然明确约定小孩的抚养及抚养费都是由女方(本案原告)承担,这样约定让被告完全抛开了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严重地损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其三,被告与原告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以后,可是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将房屋以外的财产(农用车一辆、格力空调一台、美凌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TCL29英寸电视机一台、大小组合家具及沙发、床)交付给原告,用通俗的话讲,被告“以交付财产为承诺”骗取离婚得逞。
纵深分析,一份形式上貌似平等自愿的协议,让被告达到了抛妻弃子的目的。现在,原告几乎等同于被别人赶出了家门,是两手空空,原告的现状是:除了负担还是负担。这一现状,让我们看到在离婚中,也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这极不公平极不合理的严峻现实,不得不让人们为原告感到寒心。
综上所述,被告用一份貌似平等自愿的离婚协议抛妻弃子,导致原告与女儿身处绝境,极不公平,严重地损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故而,恳请人民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判令被告给原告支付抚养费43200元,判令被告按离婚协议的约定给原告交付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以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以示法律的公平公正。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