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伟华律师

邢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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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二十年是否可以按94方案主张共同共有

来源:邢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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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我方当事人徐某当时按94方案购买下虹口区的一套房屋,当时同住人有七人均签字同意,产权人为徐某一人。但到2016年其中的一位同住人突然提起诉讼要求按94方案,确认自己的房屋产权。我方认为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已经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不能再主张共同共有。对方则认为主张物权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已经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2016年1月上海高院民一庭就此类案件正式作出权威解答:可以主动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二十年的期限应当是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且94公房出售方案,属于特定时期特定房改政策,房管部门在此后已经有所调整,相应产权登记限制已消除。目前,当年适用94方案购房的,从房屋登记至产权登记人名下之日已超二十年,原房屋的人员往往发生了较大变化,法院主动适用二十年的期限规定,有利于彻底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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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邢伟华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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