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春律师

王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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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西-南昌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金融危机当下企业并购的机遇、风险与对策

来源:王福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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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业并购与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主要“生器”。08年美危机蔓延成全球金融海业调整、企洗牌在全球范围内提供了了国际国内并购百年得的机遇。者曾经参与了目前江西最大的上市公司新并购与再融资约70亿项目专项法律服,本文并购诉经验专业研究心得浅谈当下业并购机遇、风险策,以期对中有所考。

 一、金融危机当下企业并购面临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

1进入20089月以来,旷日持久的美国次贷危机转化为严峻的世纪性金融危机,此次金融危机在为全球带来灾难的同时,也导致了企业并购成本的大幅降低,为企业间并购带来千载难逢的良机。发达国家的企业受限于本土经济增长缓慢、劳动力成本过高等因素而无力发展。随着金融危机的寒流进一步袭向实体经济,欧美、日本众多实体企业越发地陷入经营困境,经济发展的步伐放慢,而且将持续较长一段时间。资本市场处于熊市时,国外资产迅速贬值,目前日本200家市盈率最低的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不足两倍。从国内的情况来看,不少企业面对来势汹汹的危机,有的放弃扩产计划,有的放弃既定的上市计划,获得证监会上市门票的部分企业主动暂停或终止了上市,已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跌跌不休,A股市场整体市值严重缩水,更有一些企业因危机而濒临破产、倒闭,有的事实上已进入破产程序,因此而衍生出的裁员事件也频频发生。但是正如老子所言:“祸兮福所依,福兮祸所伏”,金融危机当下企业并购面临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企业并购不仅谈判筹码低,导致了企业并购成本的大幅降低,公司整合也相对容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全球金融风暴正令中国企业间并购或抄底跨国并购迎来历史性机遇。

2从并购最新政策动向来看, 我国已颁布了《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方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这些都对并购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破产法》增加了破产企业的重整程序,由于重整制度具有对象的特定化、原因的宽松化、程序启动的多元化、重整措施的多样化、重整程序的优先化、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和参与主体的广泛化等特点,这就给了债务人企业一个自我拯救、重新开始的机会,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它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在提出破产申请后,陷入困境的企业依然有可能通过有效的重整避免破产。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规定面临修改或废止,并购贷款这一新的融资方式得以推行,为并购市场提供良好的信贷支持,将对我国的并购市场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中国证监会也发布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明确采取了有别于一般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定价的价格确定方法,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多数通过即可,而不必执行“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强制性要求。这就为相关各方在特定情况下并购重组的定价作出了更为灵活的安排,有利于并购活动的开展。

3从并购本身来看,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并购行为作为企业的经常性行为之一是一直存在的,它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并购有利于发挥经营协同效应。 经营协同效应是指通过并购能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效率方面带来变化及效率的提高所产生的效益,使收购后两企业的总体效益要大于两个独立企业效益的算术和,即实现1+1>2的效应。其主要表现在生产协同、经营协同、人力技术协同等方面。其次,并购有利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目前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都是中小企业,数量多,规模过小,分散程度大是其显著特征。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甚至所谓大企业的规模依然偏小,尚未形成规模经济效益,而企业并购能够加速资本的集中、增值和资本规模的扩张,提高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企业要生存就必须不断发展,企业发展可以走两条途径:一是经过自我积累进行内部扩大再生产,其发展速度无疑是很缓慢的,而另一条就是借兼并收购获取其他公司的实力。由于并购直接利用目标企业的资产和资源,在短期内能形成更大规模的生产能力,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并购,不仅是使生产集中形成规模经济的重要方式,也是目前我国企业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和促进一批巨型、超巨型以及跨国大公司大集团产生和发展的最理想选择。另外,由于上市公司具有在证券市场上增资配股的特殊权力,其获取资金的能力要比非上市公司强得多,这就为上市公司以资本为纽带,采取积极的并购策略,扩大经营规模,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创造了良好的机遇。

 

二、金融危机当下企业并购隐藏的巨大风险识别与评估

企业并购风险是指企业在并购活动中不能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的可能性以及因此对企业的正当经营、管理所带来的影响程度。由于企业并购不仅涉及到并购方的战略目标、并购成本、被并购方质地及并购后整合等问题,更涉及到融资、支付、财税、法律等方面的一系列工作安排,整个过程异常复杂。在全球金融危机这一特殊背景下,企业实施并购更要慎之又慎,下面笔者谨就当前并购实务中包括但不限于的风险作如下识别提示:

(一)企业并购实施前的决策风险

1、并购动机不明确而产生的风险

一些企业并购动机的产生,不是从企业发展的总目标出发,通过对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进行研究,在分析企业的优势和劣势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需要形成的,而是受舆论宣传的影响,只是在概略的意识到并购可能带来的利益,或是因为看到竞争对手或其他企业实施了并购,就非理性地产生了进行并购的盲目冲动。这种不是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而产生的盲目并购冲动,从一开始就潜伏着导致企业并购失败的风险。

2、盲目自信夸大自我并购能力而产生的风险

从我国一些实例看,一些企业看到了竞争中历史企业的软弱地位,产生了低价买进大量资产的动机,但却没有充分估计到自身改造这种劣势企业的能力的不足,如资金能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等,从而做出错误的并购选择,陷入了低成本扩张的陷阱。

3 保密风险
    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及目标公司的信息是减少风险的一个主要手段,但因此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风险,那就是一方提供的信息被对方滥用可能会使该方在交易中陷入被动,或者交易失败后买方掌握了几乎所有目标公司的信息,诸如配方流程、营销网络等技术和商业秘密,就会对目标公司以及卖方产生致命的威胁。

(二)企业并购实施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1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被并购企业很容易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而向并购方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信息,甚至杜撰有利的信息。报表风险。目标企业有可能故意隐瞒损失信息,夸大收益信息,对很多影响价格的信息不作充分、准确的披露,直接影响并购价格的合理性。评估风险。企业并购需要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但是评估实践中存在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问题,以及外部因素的干扰问题。合同风险。目标公司对于与其有关的合同有可能管理不严,或由于卖方的主观原因而使买方无法全面了解目标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具体情况,而这些合同将直接影响到买方在并购中的风险。资产风险。在并购过程中,如果过分依赖报表的帐面信息,而对资产的数量、资产在法律上是否存在,以及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有效却不作进一步分析,则可能会使得并购后企业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从而影响企业的有效运作。负债风险。由于有负债和未来负债,主观操作空间较大,加上有些未来之债并没有反映在公司帐目上,因此,这些债务问题对于并购来说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风险。诉讼风险。目标公司没有全面披露正在进行或潜在的诉讼以及诉讼对象的个体情况,那么诉讼的结果很可能就会改变诸如应收帐款等目标公司的资产数额。

2、破产风险。受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的企业破产也逐渐增多。  作为债权人,可能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你的债务人企业就申请破产了。若干天后,你可能收到了法院的债权登记通知,或者是在某份报纸上看到债权申报的通告。如果疏于管理自己的债权,你对相关消息一无所知,那就极为不利了。在破产前,让这家企业提供了担保。如果这是在破产前一年内发生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行为。同样,如果你的债权还没到期,就让这家企业清偿了,但那是在破产前一年内发生的,破产管理人还是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如果你的债权到期了,这家企业清偿了,如果这是在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并且还钱时企业已经符合破产的条件,破产管理人还是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如果你正和这家企业有着未了结的诉讼或者仲裁,这个诉讼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中止,你要等管理人接管了这家企业的财产后继续进行,你将不得不跑一个诉讼马拉松。如果你的债权是附有利息的,那么,从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算利息。如果你正在向这家破产企业发货,货在途中,企业还没完全付款,你有权取回运输途中的货物,避免损失。 如果你和这家破产企业互负债务,根据我国的破产法律,互负债务是可以抵销的,这使得你与其他债权人的待遇完全不同,因为,你在负有债务的范围内,100%地实现了债权。如果你欠破产企业的债务,那是要100%清偿的。

3、资金财务风险

每一项并购活动背后几乎均有巨额的资金支持,企业很难完全利用自有资金来完成并购过程。企业并购后能否及时形成足够的现金流入以偿还借入资金以及满足并购后企业进行一系列的整合工作对资金的需求是至关重要的。具体来说,财务风险主要来自几个方面:筹资的方式的不确定性、多样性,筹资成本的高增长性、外汇汇率的多变性等。因此,融资所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

4法律风险
    并购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目标公司存续的合法性、并购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并购过程中的有效性或者说是并购交易的成败。优先购买权的风险竞业限制的法律风险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三)企业并购后整合过程中的“不协同”风险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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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福春
  • 执业律所:北京市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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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60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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