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瑞锦律师

周瑞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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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法律(一)

来源:周瑞锦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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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法律(一)

同居三年后退婚要不要退彩礼

昨日一位年轻的女士小英(化名)向我打电话咨询说,他和男友小张是老乡,三年前在深圳打工时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对彼此都有好感,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当年回家过年时按本地习俗订了婚。订婚时男方家给买了金戒指,金项链和金耳环,(俗称三金),并给了一万零一元的彩礼款,男方父母和亲戚给了见面礼金(改口费)共计5千元。订婚后双方又同去深圳打工,因为已经订婚,双方便决定在外面租房搬到一起住,因为租房住需要很多花费,双方的经济条件都不算好,再加上小张的父亲得了一场大病,小张把挣得的工资大部分都寄回了家,所以小英陆陆续续地把订婚得到的一万五千元钱买了家居用品及支付房租,水电费等共同生活上。后来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久了,各自的缺点开始暴露出来,矛盾也多起来。男方嫌女方乱花钱;女方嫌男方小气,自己过生日,过情人节的时候从没给自己买过玫瑰花.于是双方就开始不停地争吵,但吵后双方不久就和好,就这样吵了好,好了接着吵的过了三年,终于因一个女孩小齐的出现,而发生改变.这个小齐也是他们的老乡,高中毕业后没考上大学,家里条件不允许她复读,于是也来到深圳打工,因为和小英是邻村的又有点亲戚关系,所以经常到他们租住的小屋吃饭,一来二去的这小齐便和这小张好上了,甚至有一次小英把两人堵到了床上.小英很生气就当即提出和小张分手,并把自己的行李搬回了公司宿舍。努力解释了几次没结果,这小张也同意分手,但提出要小英退回订婚彩礼,小英一听更来气了,说咱们分手本来是你的过错导致的,我没找你麻烦就够意思了,你还找我要钱,再说那订婚的钱不都花完了吗?你又不是不知道,女方是坚决不退钱,后来小张就把小英起诉到法院,要求她返还彩礼款15000元及三金.,小英问我该不该返还给男方彩礼款。

从以上事实陈述中,我们首先应该明确彩礼的范围。 小英得到的彩礼款是10001元的现金和“三金”,而不包括小张父母及亲戚给的见面礼金5000元。因为这笔款的给付人不是小张,故小张无权主张要回这5000元。

第二,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按照上述规定的第一款,小芳应该返还给小张彩礼款10001元和“三金“。

小芳听了我的解答,感到很委屈。说道:我们虽没有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了将近3年的时间,而且订婚彩礼款在共同生活中基本花光了,我的损失该怎么办呢?面对小芳的委屈,我也感到无能为力。因为,在目前我国法律虽然不再禁止未婚同居,但也并不鼓励这种行为。所以奉劝那些准备未婚同居和正在同居生活的人在同居生活前一定要三思,最好签订一份协议来约定双方同居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免事后出现纷争,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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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瑞锦
  • 执业律所: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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